申请人:NEXUS AUTOMOTIVE INTERNATIONAL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9606号“NEXUSAUTO 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41886号“NEX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2、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就商标共存事宜进行沟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相关共存文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维护和修理、维修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维修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NEXUS”与引证商标“NEXUS”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