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吕润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61325号“LEAD R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经百度百科查询,申请商标“LEAD RUN”并无“领跑”之意,申请商标为臆造词,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95155号“领跑”商标、第18706800号“领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517257号“立尊 LEADSUN”商标、第5316537号“雷盛 LEAD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大量投入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LEAD RUN”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接插件;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器接插件;芯片(集成电路)”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LEAD RUN”由“LEAD”及“RUN”构成,其中“LEAD”有领导之意,“RUN”有跑之意,二者结合易被认读为“领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含义上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器接插件;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