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OWER SUPPORT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47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060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060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档案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手提电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8类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