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希森美康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德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03026号“DF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269号决定,于2018年1月3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并未在中国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2、陕西德福康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简介;3、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4、三高茶产品相关网页复印件、宣传海报实物;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6、咽炎片说明书复印件;7、产品订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我委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缺乏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综上,被申请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并未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时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复印件形式):1、北京龙源祥瑞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天眼查网站查询结果页面;2、陕西德福康制药有限公司产品在淘宝、天猫网上的销售页面及相关照片。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3月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03年5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5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未涉及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3缺乏发票等实际履行证据予以佐证;证据4中的宣传海报为自行制作,其与网页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情况;证据6产品说明书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7订购合同及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