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星俐
委托代理人:成都优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12575号“ZORANFAC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724055号“祖荷然ZOHRAN及图”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