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汇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53796号“汇有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用在外购服务(商业辅助)等服务上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