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活贞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10913号“猎奇门 Rich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278454号“猎奇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撤销,其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485502号“里奇蒙Richmond及图”商标、第24039132号“RICHMOND”商标、第24039281号“RICHM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因此引证商标一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认读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的知名度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