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汇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53794号“汇有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定词组或常见词汇,“汇有货”一般易被理解为“汇集起来就有货”的意思,指定使用在相关服务上,具有自身的识别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用在运输等服务上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