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453794号“汇有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汇有货 26453794

阅读:132861 2018-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汇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53794号“汇有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定词组或常见词汇,“汇有货”一般易被理解为“汇集起来就有货”的意思,指定使用在相关服务上,具有自身的识别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

  申请人:山东汇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53794号“汇有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定词组或常见词汇,“汇有货”一般易被理解为“汇集起来就有货”的意思,指定使用在相关服务上,具有自身的识别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用在运输等服务上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453794号“汇有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汇有货 264537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860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