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福禧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719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548457号“华夏福漫楼HUA XIA FU MAN LOU及图”商标、第10561366号“华夏福漫楼HUA XIA FU MAN LOU及图”商标、第5629271号“聚才福满家JU CAI FU MAN JIA及图”商标、第7690806号“新鸿福伟业及图”商标、第9659676号“百世福及图”商标、第9753901号“泽福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