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德哈利拉吉夫
委托代理人:宁波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15528号“CHAH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9253812号“CHAIH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审理作出商评字【2018】第47816号撤销复审决定,在轴瓦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机器传动带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轴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器传动带等商品不类似,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