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源(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910056号“蘭•泰式古法按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564131号“蘭ROYAL ORCH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两商标将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手法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委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意见:申请人是专业泰式古法按摩机构,申请人的泰式古法按摩服务已受多方尤其是泰国官方的认可。申请商标是对服务内容、质量的真实描述,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泰式古法按摩”、“泰式按摩”、“泰式推拿”百度百科、“兰”泰式古法按摩简介、“兰”泰式古法按摩奖状奖牌、中泰商会会员证及中泰商会知名度证明函、“兰•泰式古法按摩”工作人员与泰国旅游大使等合照、杂志宣传广告、美团及大众点评消费者评价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于2018年1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至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义一致,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泰式古法按摩”指定使用在医疗按摩、蒸气浴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手法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此外,申请商标是否通过使用具有知名度等,并非是判断是否构成前述条款所考虑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