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正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26150号“orthoc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9763190号“p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44491号“DIR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5448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560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