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安市省新泰运汽配商行(原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达克石化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19543555号“TE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在我委审理期间,经商标局核准,原申请人将申请商标转让予南安市省新泰运汽配商行,即本案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9106842号“TEB”商标经异议程序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该不予注册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