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638418号“貴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貴芳 9638418

阅读:94872 2018-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波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百和康赢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1月02日对第9638418号“貴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被已被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争议商标权利主体已消亡…

  申请人:赵波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百和康赢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1月02日对第9638418号“貴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被已被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争议商标权利主体已消亡,争议商标已无法投入经营活动中,丧失了商标的价值和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页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24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1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于2017年4月15日被吊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第四条对应修改前《商标法》第四条。

  我委认为,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的是经营资格,并不影响其处置争议商标的权利。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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