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尔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医美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9日对第15776645号“1000日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在先第7994121号图形商标、第79941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图形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将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域内外商标注册信息及在先裁决;2、《作品登记证书》及申请材料;3、关联公司证明;4、网站设立时间证明;5、网站及产品包装图片;6、宣传网页及广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本案申请人依法提起异议,商标局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5034号决定,准予争议商标注册。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粉、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信息等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奶粉、婴儿食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及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及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其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在案并无该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发表证据,因此,本案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采用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