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NTERTRADE EUROPE S.R.L.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2884号“AVERY PERFUME GALL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856137号“艾弗莱AV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以下产品,即香料,香水,化妆品,美容用品,彩妆用品,香精油,肥皂,洗发液,香波以及牙膏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