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28785号“BEM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EMER 19528785

阅读:116671 2018-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久泰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56591号《关于第19528785号“BEM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5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

  申请人:久泰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56591号《关于第19528785号“BEM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5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第1294261号“BEAM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是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被核准注册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03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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