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智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60606号“痘敏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痘敏佳”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