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马拉陶瓷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陆国照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蓬江区佳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72564号《关于第3788266号“LEONARD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12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488863号“蓝勋章LEONAR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已被撤销,且该针对引证商标的行政裁决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原告对被诉决定其他内容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2、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461606号“Leonardo”商标在原审期间已失效。
我委认为,原异议人援引的两件引证商标已分别在原审决定作出前和作出后相继失效,对被异议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调整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我委对原审决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