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夏印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677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61966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