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郑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35169号“精控机柜 JK JING K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24244538号“当康 DK DONK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整体认读方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箱;金属门板;金属格架;金属电线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护栏;金属包装容器”商品在商品的制作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柜;普通金属合金;金属支架;金属片和金属板;五金器具;金属法兰盘”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为“精控机柜JING KONG”,其作为商标使用在“金属箱;保险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质量特点产生误认,故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