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REVENTICUS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443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731635号图形商标、第14686626号“自然之心 NATURE DE COE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医疗诊断、医疗测试及医疗监护的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