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130637号“新7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7天 26130637

阅读:168668 2018-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上上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30637号“新7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136778号“新7天NEW SEVEN DAY'S及图”商标、第3433022号“天新”商标、第10393803号“7…

  申请人:成都上上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30637号“新7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136778号“新7天NEW SEVEN DAY'S及图”商标、第3433022号“天新”商标、第10393803号“7天 7DAYS IN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三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130637号“新7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7天 261306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8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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