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和贵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16042号“铭家珍纺MINGJIAZHEN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009854号“名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864581号“MYTEX及图”商标、第10454878号“优衣美及图”商标、第8375211号“康佰COMBEST及图”商标、第1709027号“康佰COMBEST及图”商标、第1335749号“光隆KWONG L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