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汝和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56098号“SECUK Industrial Batteries 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898286号“secwk.com”商标、第11344836号“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伏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SECUK”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字母“secwk”相比,仅相差一字母,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均无含义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