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方圆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汉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530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5001745号图形商标、第24212923号图形商标、第814796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地质勘测;材料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质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均由经过设计的圆形、正方形为主要构图要素,且正方形位于圆形右上方,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地质勘测;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