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松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53185号“松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353337、8621396、7725715号图形商标,第20504081号“食味三痴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