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562448号“优鲜送FROM CAIN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鲜送FROM CAINIAO及图 25562448

阅读:95071 2018-1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62448号“优鲜送FROM CA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优鲜送”是申请人于2014年开始推出的一项配送服务,具备一定的创意内涵,且已在部分类别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业务的…

  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62448号“优鲜送FROM CA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优鲜送”是申请人于2014年开始推出的一项配送服务,具备一定的创意内涵,且已在部分类别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业务的发展需要,在相关类别上进行的补充注册。2、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商品并无直接的含义关系,另外,商标所含英文部分“FROM CAINIAO”明确的说明了服务的提供者,且“CAINIAO”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优鲜送”使用在其指定的烧酒等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将其理解为仅仅是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的描述,而非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562448号“优鲜送FROM CAIN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鲜送FROM CAINIAO及图 255624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7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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