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49390号“优鲜送FROM CA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优鲜送”是申请人于2014年开始推出的一项配送服务,具备一定的创意内涵,且已在部分类别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业务的发展需要,在相关类别上进行的补充注册。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718049号“优鲜宅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商品并无直接的含义关系,另外,商标所含英文部分“FROM CAINIAO”明确的说明了服务的提供者,且“CAINIAO”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4、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在异议案件中商标局已作出裁定核准本案引证商标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面条、食用淀粉、冰淇淋、酵母、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蜂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燕窝梨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优鲜送”与引证商标“优鲜宅送”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优鲜送”使用在其指定的谷类制品、冰淇淋等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将其理解为仅仅是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的描述,而非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