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勐海茶厂(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0090号“益SINCE1940大益庄园 TAETEA•M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20152号“茶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益 TEAKING YIYUANTEAPOT.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47181号“益 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