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梵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凰(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915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63250号“金雨泰JINYUTAI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3131139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手册及杂志原件、购物手袋实物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及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全部复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已产生足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