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勐海茶厂(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1125号“益SINCE1940大益庄园TAETEA•M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30868号“益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贵会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大益品牌及申请人关联企业大益集团的介绍;“大益”品牌被认定云南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奖项和荣誉;“大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及受保护的官方裁定;引证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受理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部分“大益庄园”与引证商标文字“益庄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