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14950号“乡下蚂蚁XXA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乡下蚂蚁XXANT及图 20414950

阅读:17825 2018-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水居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吉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14950号“乡下蚂蚁XX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汉字为自行设计的艺术字体,“蚁”字为常见的简单汉字,消费者容易识别,不易使相关公众造成错误认知,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

  申请人:厦门水居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吉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14950号“乡下蚂蚁XX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汉字为自行设计的艺术字体,“蚁”字为常见的简单汉字,消费者容易识别,不易使相关公众造成错误认知,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蚁”缺少笔划,是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产生错误认知,易对我国教育文化产生负面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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