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金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04970号“杳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审查标准第一部分(一)中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为近似商标。但香港不属于一个国家,应该按照第十一条审查标准来。申请商标为“杳港”,不是香港,不违反第十一条县级市以上单位名称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如果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杳港”,与“香港”近似,用作商标使用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