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10460号“SPYD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PYDER及图(指定颜色) 20810460

阅读:69813 2018-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斯柏德活动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810460号“SPYD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接受商标局在“运动鞋、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靴、滑雪靴、围巾、围脖、手套(服装)、帽、暖腿套”商品上的驳回,故商标局引证的第…

  申请人:斯柏德活动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810460号“SPYD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接受商标局在“运动鞋、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靴、滑雪靴、围巾、围脖、手套(服装)、帽、暖腿套”商品上的驳回,故商标局引证的第4768404号“SPYDER FOOTW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476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的在先障碍。二、申请商标中的蜘蛛图形是一种特殊品种的蜘蛛,具有区别于其他品牌的显著特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852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55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68155号“勇攀高峰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03211号“MODERN LOV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74508号“ZHO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可以相互区分,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已经共存,并未使消费者造成混淆,根据审理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准予与各引证商标共存。四、申请人曾对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最终状态确定前暂缓审理本案。五、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通过同意书或撤三的方式,解决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运动服、服装、运动裤、运动衫、运动外衣、无袖背心、裤子、内衣、夹克(服装)、毛衣、马甲”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介绍及百度百科对黑寡妇蜘蛛的介绍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23333号决定在“鞋底;鞋;足球鞋”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篷);手套(服装);帽;袜;领带;腰带”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被提起诉讼,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复审一审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共存同意书。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运动鞋、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靴、滑雪靴、围巾、围脖、手套(服装)、帽、暖腿套”商品上的驳回,因此,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为蜘蛛图形,占商标较大比例,且申请商标中的英文识别度相对较低,故蜘蛛图形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蜘蛛图形在表现事物、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篷)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化妆舞会用服装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引证商标二虽权利状态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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