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方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05327号“SOH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7960652号“SO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我委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