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奈斯特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86728号“N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4698780号“N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撤销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局网站上关于引证商标的撤三申请状态记录打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假日野营服务(娱乐);表演场地出租;音响设备出租;舞台布景出租;提供卡拉OK服务;夜总会;提供娱乐设施”部分服务上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音服务;录像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