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50538号“拿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374102号“拿下分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商标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图片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拿下”与引证商标“拿下分期”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