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倍恩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2387号“SEF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SEFACE”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177229号“阳光北纬26°果然美味及图”商标、第7113386号图形商标、第14806812号图形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