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助残志愿者协会
委托代理人:天津依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8776号“志愿助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616064号“光爱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同时包含具有识别性的图形部分,其整体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