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萌娃(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宜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22460号“萌娃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261920号“萌娃早教”商标、第4968119号“联强国际 M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设计草稿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萌娃科技”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萌娃早教”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