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伊洁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3950号“金大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大尉”并非中国人民解放军现阶段使用的军衔,申请商标“金大尉”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