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方创新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018673号“肌肉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肌肉科技”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