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109022号《关于第16484631号“杨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37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被诉裁定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5349号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于2017年6月21日被商标局予以撤销,该事实直接导致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