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朗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96858号“阿里医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821234号“医美网SOOIM.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6903746号“V医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含义强于其地名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介绍及获奖证书;2、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阿里”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