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隆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6279号“SPAS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208208号“SP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仅在“婚纱”商品上构成类似,申请人同意放弃该商品。申请人已经对第4299489号“SPESSO”商标、第10461353号“SPO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确定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581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婚纱”商品上的复审,故商标局在“婚纱”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带(服装)、袜、围巾、领带、手套(服装)、帽、服装带(衣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带兜帽的风雪大衣、背心式紧身运动衣、制服、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外套、内衣、运动衫、衬衫、防水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带兜帽的风雪大衣、背心式紧身运动衣、制服、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外套、内衣、运动衫、衬衫、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钱带(服装)、袜、围巾、领带、手套(服装)、帽、服装带(衣服)、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