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0126号“新鲜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15719号“新鲜2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15801号“新鲜2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25741号“新鲜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17011313号“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部分商标的《准予注册的决定》和《驳回复审决定书》;2、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3、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显著识别中文“新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容易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恢复计算机数据、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