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07987号“头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独特创意,是申请人自主设计且在先投入使用的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已经形成了固定且规模庞大的相关公众群体,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已经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足以区分产品来源。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法院判决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图组合商标,整体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