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宋氏六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3660号“宋之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餐馆等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
申请人:广西宋氏六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3660号“宋之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餐馆等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