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59713号“新鲜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330964号“新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10065号“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52352号“M FRESH.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73335号“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551354号“LIFEVC新鲜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554848号“LIFEVC新鲜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756250号“新鲜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756280号“新鲜生活XINXIANSHENGH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和第14756288号“新鲜生活XINXIANSHENGH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部分商标的《准予注册的决定》和《驳回复审决定书》;2、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3、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九均含显著识别中文“新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九均应被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沐浴用设备、供暖装置、灯、电暖器、消毒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浴霸、金属管、灯、电暖衣服、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近似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